科技管理

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xzebb/2021-0004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政务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12-31

  

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技特派员发挥效益,补齐农牧业、农牧区发展短板,结合我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在农牧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技术服务的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致富能手、种养殖大户及其他具有农牧业科技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发放给科技特派员个人的生活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和绩效考核工作;各级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聘、考评、解聘、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为我区按照程序选聘和通过考核的特派员,其中包括:

(一)在我区农牧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技术服务的科技工作者或农牧民,经考核、选聘,确定为我区科技特派员。

(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在我区从事种养殖业内地技术人员经考核后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不含辖区内居委会)2人、每人每年6,000/年。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本级财力及科技发展需求情况,参照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办法,发展更多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所需补助由地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申报、选聘、解聘及考核,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藏科发〔2017〕16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有行政村数及计划选聘人数编报预算(含工作绩效目标),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自治区财政提前告知各地(市)。

第十条 各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后,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市)财政局应当在考核结果批复后30日内兑现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并建立生活补助兑现名册及资金收支情况明细表。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不予兑现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因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各地(市)财政局收回,用于奖励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并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经考核未发挥工作效益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相关规定以及“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做到可量化、可考核。

(一)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方面。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咨询等方式完成服务次数,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次数,工作台帐完成情况等。

(二)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农牧民增收方面。科技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个数,对农牧民年均收入影响幅度,带动贫困户脱贫户数,开展技术示范活动对当地优势产业影响数量等。

(三)建立经济共同体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大小。带头建立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情况,带动当地农牧民参与人数,培养技术人员和科技明白人数量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自治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化考核管理办法,强调工作执行和责任落实,确保项目产生实效。结合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研究奖惩机制,激发科技特派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 各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地制宜设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目标,在项目执行年度过程中加强督促和监管,在年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其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科技特派员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各地(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市)财政、科技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如出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财政、科技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俞桥

审核:李志桢

终审:大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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