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管理

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 索引号:xzebb/2021-0004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改则县政务办
  • 名 称: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加快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精准扶贫,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推动农牧区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在农牧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技术服务的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致富能手、种养殖大户及其他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科技创新新思想、新理念,全面贯彻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强化科技与农牧业、农村发展的结合,强化科技与脱贫攻坚相结合,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补齐农牧业、农牧区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要求,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坚持“自愿、互利、共享”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根据基层农牧业科技服务需求,择优在农牧民和其他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选聘科技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

(二)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爱岗敬业,长期服务基层;

(三)具备一定技术特长和实践经验,能在农牧业技术示范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建立经济合作组织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头、组织作用;

(四)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特殊技术专长、在组织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发展农牧业经济组织方面带动作用明显的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传承人可适当放宽文化程度要求。

(五)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科技特派员工作需要;

(六)已选聘为科技特派员,并且连续两年考核评为合格以上的,选聘年龄可放宽到60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农牧民可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推荐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择优向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报地(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认定后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地(市)、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聘书,组织签订科技特派员工作任务书。

第八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向县级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科技特派员人选。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任务书是进行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任务书应当详细载明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内容、任务目标、服务地点、服务对象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当地农牧民拟选聘为科技特派员的,由技术服务地村委会与拟选聘科技特派员充分协商,对具体技术服务任务达成一致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聘期一般为3年。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针对特定技术服务任务或特定项目选聘为科技特派员的,聘期应与具体技术服务工作年限相一致,但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各地(市)新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情况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报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服务于农牧业生产一线,参与各类农牧业技术服务活动,为服务地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群众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协助和参与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农牧产品生产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的各类科技示范推广项目,领办、创办或积极参与农牧区各类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升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

(二)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当好科学知识普及的宣传员、讲解员和实践者;

(三)结合当地实际,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

(四)带头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动农牧区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

(五)了解和掌握农牧业生产一线技术需求,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发挥农牧业生产一线与各级政府、科研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向广大农牧民广泛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七)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编发资料、电话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技术服务。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服务方式和时间,但每年度开展现场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4次。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建立服务工作台账,服务工作台账应载明服务时间、服务对象及具体服务内容,并由服务对象签字认可。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解聘

第十八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进出留退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为所在服务点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和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大小;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示范、辐射面及其带动作用的大小;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明白人的培养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情况等内容。各地(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科技特派员考核细则。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考核由地(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级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具体考核工作,并征求村(居)委会、驻村工作队、服务对象和群众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年度考核结果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报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颁发荣誉证书,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并优先通过科技示范项目等予以支持。

(二)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的,可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

(三)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人数不超过地(市)科技特派员总数的15%。

(四)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不予核发当年度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为科技特派员。

(五)对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特派员,一经查实,立即解聘,且不得再次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聘用期内个人提出辞职或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解聘。

第二十四条  地(市)、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可结合各地(市)、县农牧业技术服务和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突出业绩,奖优罚劣,制定具体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确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兑现档次。

第二十五条  全区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结果由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及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兼任,成员由科技厅、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农牧厅、林业厅、扶贫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等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县成立相应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地(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地(市)、县领导兼任,成员参照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地(市)、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市)、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有关政策,负责本地(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及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地(市)、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地(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落实上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的科技特派员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本地(市)、县科技特派员的选聘、考核、解聘、培训、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地(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各地(市)、县落实自治区有关科技特派员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情况;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培训等的档案建立情况;签订任务书、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兑现生活补助等情况。

对在抽查中发现存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力、在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到位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地(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对本地(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地(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业务培训,并及时向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半年报、年报及典型材料。

三十  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反映科技特派员工作动态,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科技特派员管理平台,各地(市)、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科技特派员基本信息及选聘、考核、日常管理信息的填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按照每年度每人6000元标准落实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资金直接下拨到各地(市)财政局。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落实到科技特派员个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加强对科技特派员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创新创业及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扶优扶强、鼓励先进的原则,结合各地(市)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等,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培训和创业示范链项目。

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点乡(镇)和驻点单位要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积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创业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农牧厅、农发办2014年联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藏科发〔2014〕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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